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 行)
1 总 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3.2 突发事件分级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1.4.2 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自治区级领导机构
2.1.2 自治区级工作机构
2.1.3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2.1.4 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2.1.5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3.1.2 监 测
3.1.3 预 警
3.1.4 解除预警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指挥协调
3.2.4 处置措施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2.6 紧急状态
3.2.7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与评估
3.3.3 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5.3 预案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5 宣传与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6 附 则
1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坚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自治区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对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夯实基层基础,最大程度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作用,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4)坚持高效有序、综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突击、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安全高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加强应急管理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6)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相邻省区协同,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突发事件联防联控。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旗县级行政区域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必要时由自治区牵头部门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级层面和有关地区各层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自治区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自治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自治区一级响应,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特别重大事件,总指挥由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指导协助。
自治区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般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自治区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自治区牵头部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者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较大或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自治区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
针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别由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响应支援。
盟市和旗县级响应级别参照国家、自治区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针对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明确细化每项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者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者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级层面组织指挥体系
2.1.1 自治区级领导机构
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各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自治区设立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指挥工作。
自治区级层面可与相关省(区、市)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自治区级工作机构
自治区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3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类似“5·12”汶川地震、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应对××事件指挥部”,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施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为基础的扩大响应,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指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军事主官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自治区有关部门或盟市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
搭建前后方指挥平台,总指挥、副总指挥带领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组建前方联合指挥部,统筹决策部署指挥;明确1名副总指挥牵头,抽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在后方指挥部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加强值班值守,做好信息汇总,协调督促落实指挥部工作要求,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4 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对应的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1.5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视情况由自治区有关领导或者指定的自治区牵头部门到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持。
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体系应参照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要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2.3 专家组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工作。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1 风险防控
(1)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3)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嘎查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
(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核设施、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机场、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超长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5)各级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6)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企业应当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1.2 监 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的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城乡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情、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自治区层面要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1.3 预 警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各级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牵头部门制订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媒体单位应当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要采取优先或者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1.4 解除预警措施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防灾责任人、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嘎查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灾情统计、事发情况的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学校、医院、企业、嘎查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报告。
(4)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全区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同时,应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要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基层党组织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正当权益。
3.2.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其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者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自治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事发地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国家前方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自治区级现场指挥机构会同盟市、旗县级指挥机构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当自治区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盟市、旗县级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视情采取其他相关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预算预备费或者预算安排的应急经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资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加强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⑫分析预判灾害事件再次发生发展的趋势,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依规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外国驻呼和浩特领事馆和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级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的原则,承担应对职责的各级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研判、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本预案监测与预警有关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具体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2.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对于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级层面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盟市层面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制度,可对较大突发事件开展提级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统一汇总后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告,抄送应急管理部。旗县级、苏木乡镇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年度评估工作按上一级要求组织开展,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3.3 恢复重建
(1)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3)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援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受到影响的盟市和旗县级层面提出需要自治区级层面援助请求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按权限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1.1 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 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协同力量。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人防、能源、林草、新闻宣传、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纳入全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1.4 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园区管理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 积极推进全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编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区域应急救援基地、航空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全区综合抢险救灾和高效救援处置水平。
4.1.7 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4.1.8 加强自治区内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区内有关专业力量参与国际应急救援行动。
4.2 财力支持
4.2.1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4.2.2 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自治区级层面申请中央财政予以支持。自治区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自治区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盟市适当支持。自治区级未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盟市、旗县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对于其他特殊突发事件,自治区级财政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安排,结合自治区级可用财力、事件等级、危害程度和地方财力等情况,适当给予事发地盟市经费补助。
4.2.3 自治区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投保商业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投保相关保险产品。
4.3 物资装备
4.3.1 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自治区级牵头部门,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装备物资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 交通运输保障
4.4.1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港口、轨道交通等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维护交通干线、重要路线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等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安全送达。
4.4.2 自治区应急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建立完善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免费快速通行协调保障机制,规范和做好全区执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专用车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提升应急救援车辆及救援力量、装备物资快速通行效能。
4.5 科技支撑
4.5.1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全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5.2 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辅助指挥决策、救援实战和社会动员能力。
4.5.3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旗县级以上层面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预案管理、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有条件的各类园区、苏木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属地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编修、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编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规划,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等,对其他预案编修工作具有政策指导性。
(2)自治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事发地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自治区级层面应对行动,对基层相应预案具有指导性。
(3)盟市、旗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细化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力量编程、物资保障及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盟市和旗县级层面应对行动和具体措施,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确保预案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4)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级应急预案重点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本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5)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重点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特点。
(6)相邻、相近地方制定的跨省界、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中俄”“中蒙”边境地区联防联络机制,落实联防协议,推进边境地区灾害事故处置协作与互助。
(7)重大活动保障、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工作。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1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2.2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印发实施,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5.2.3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必要时,部门应急预案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5.2.4 苏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制定,报主管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5.2.5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5.3.1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2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3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与培训
5.5.1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5.5.3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5.4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牧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5.6 责任与奖惩
5.6.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6.2 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5.6.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本预案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2 本预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示意图